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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从严
来源:中国证券报 作者: 时间:2007-01-15 发布人:admin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《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指出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,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,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,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。通知强调,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,不予退税。
这一通知的时效追溯至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5]165号)之日。 分析人士指出,这一通知表明,有关部门将对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 “从严处理”,从而堵住某些企业钻“高科技产品享受优惠政策的空子”。 这一通知还明确了“嵌入式软件”的具体范畴,即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,构成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。 通知称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、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,应当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,<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,发展高科技,实现产业化的决定>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》的规定分别核算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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